原告小王下班后駕駛電動車行至清遠市半環北路電信旁小巷路段時,發生自翻事故,昏倒在地約15分鐘。經路人報警,小王被120車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顱腦外傷。交警雖認定為交通事故,但未對事故責任予認定。2014年5月27日,用人單位向被告人社局提交小王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小王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也不視同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交通事故均未反映存在第三方的參與,即不存在第三方需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規定明確反映須存在第三方承擔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責任的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而小王的本次交通事故,現有證據反映的參與者只有小王本人,小王的本次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的規定。因此,小王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依據不足,對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認定小王本次傷害不屬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